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請人璟御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璨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公司之印文(即大小章)。

二、請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確認票據號碼KB1383899號支票之正確發票人為何

人?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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