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88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884號

原告 唐芝棋

被告 蔡政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84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唐芝棋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蔡政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蔡政育被訴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未遂,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847號判決無罪,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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