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27號
原告 劉可婕
被告 林哲楠
上列被告林哲楠犯詐欺罪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4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古學璋雖非上開案件之刑事被告,惟原告卻仍為請求,並與案件相牽連,而一被告對應一原因事實為一案件,不同被告於訴訟法上本質係獨立之一案,審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揭示顧及原告時效利益之旨,故一併移往民事庭,如何補繳民事裁判費由民事庭決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