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212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21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育宸
選任辯護人吳政憲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民國114年3月11日宣判在案,茲本案就是否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林德鑫
法官蔡咏律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超凡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