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212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21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育宸

選任辯護人吳政憲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民國114年3月11日宣判在案,茲本案就是否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林德鑫

法官蔡咏律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超凡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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