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丁○○
           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丙○○
     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9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丁○○、丙○○、乙○○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
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象棋壹副、骰子貳顆及賭資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扣案向其1副、骰
子2及賭資新臺幣1,40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財物
,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第3項、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 林宗勳
附錄: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籌碼兌換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否
,沒收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