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9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堅茂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烱峯 等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69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叁仟捌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