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7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詹名揚 兼詹 清吉 之繼承人債務人謝 碧娥詹清 吉之繼承人債務人 詹勝輝詹清吉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詹勝輝即詹清吉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清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詹名揚兼詹清吉之繼承人、 謝碧娥 即詹清吉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名揚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華夏科技大學邀同案外人詹清吉(已辭世)、債務人謝碧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9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88,56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詹清吉已於民國108年03月15日辭世,債務人詹勝輝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詹清吉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詹名揚自民國110年03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2,70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謝碧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詹勝輝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清吉之遺產範圍內與詹名揚向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37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詹名揚兼詹│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42,702│清吉之繼承│2月24日起│7月07日止│九│││元│人、詹勝輝├──────┼──────┼───────┤│││即詹清吉之│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繼承人、謝│7月08日起││九││││碧娥即詹清│││││││吉之繼承人││││└──┴───┴─────┴──────┴──────┴───────┘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詹名揚兼詹│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2,702│清吉之繼承│3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人、詹勝輝│││百分之十,逾期││││即詹清吉之│││超過六個月部份││││繼承人、謝│││依上開利率百分││││碧娥即詹清│││之二十計算││││吉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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