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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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82號上訴人乙○○○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5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及價額共計為新臺幣1,351,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