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0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962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李育信書記官康祈福調解委員蔡朱童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蔡朱童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陸萬(下同)元,其給付方法為:調解當場給付壹拾玖萬元,其餘金額於民國97年7月16日一次付清,匯款至原告乙○○帳戶。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__庭
書記官康祈福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康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