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原告丁○○○
原告丙○○原告乙○○原告己○○原告庚○○原告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78號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
6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君杰書記官李承悌調解委員蔡朱童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調解委員蔡朱童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含強制險),其給付方法為:其中壹佰伍拾萬元已付清(即強制險部分),壹佰萬元需於民國97年7月16日前匯款至原告帳戶,貳拾萬元以分期付款方式,於97年7月30日起,每月30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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