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2號
調解筆錄原告 李茂 被告 吳佳翰 第三人 林登財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52號因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上午10時1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李茂被告吳佳翰第三人林登財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李茂被告吳佳翰第三人林登財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吳佳翰及第三人林登財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31日給付壹拾萬元;餘額伍萬元,於
104年4月份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陽信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茂。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1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針對公共危險罪部分,原告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李茂被告吳佳翰第三人林登財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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