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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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23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蔡德安 原住新北市○○區○○○路○段○○○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零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見本院卷第17、107頁,下稱系爭信用卡契約、系爭貸款契約)均約定,因上開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85年7月1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
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又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依系爭信用卡契約第15條約定,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採浮動式利率(即循環信用優惠利率,以週年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自104年9月1日起調降為百分之15)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自107年8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是依系爭信用卡契約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新臺幣(下同)15萬9551元(其中14萬9872元為消費款、8267元為循環利息、1412元為依系爭信用卡契約第15及16條約定得計收之違約金及國外交易手續費)之債務未清償。㈡被告復於106年9月1日與原告簽訂系爭貸款契約,向原告
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9月1日起至111年9月1日止,撥貸日起前3個月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68計算,自第4個月起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計百分之14.99計算(被告逾期時之定儲利率指數為百分之1.07,加計百分之14.99後,利息為百分之16.06)。詎被告自107年3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依系爭貸款契約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45萬7477元及利息未清償。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
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信用卡契約、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明細、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系爭貸款契約、放款帳戶利率查詢、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13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杜慧玲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被告應給付項目及│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及期間││金額(新臺幣)│││├────────┼─────┼────────────────┤│信用卡│1萬2664元│自民國107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5萬955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4計算。││├─────┼────────────────┤││12萬8394元│自民國107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4計算。││├─────┼────────────────┤││8814元│自民國107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信用貸款│45萬7477元│自民國107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45萬7477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06計算。│├────────┴─────┴────────────────┤│共計:61萬70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