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明杰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明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何明杰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9日│108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492號│第2197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豐交簡字第456│108年度交易字第146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14日│108年11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豐交簡字第456│108年度交易字第1460│││││號│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23日│108年12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988號│109年度執字第12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