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黃俊豪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張鳳蓮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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