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樓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刑事庭97年度竹交簡字第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