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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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17號上訴人 蔡文龍 被上訴人 詹有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蔡文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2萬2,587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2紙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