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張 釩迆 (原名: 張文亭 、 張穎甄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月至7月、11月及12月份之薪資明細單、95年至99年度財產所得資料。
三、釋明目前每月有無領取租金補助3,600元?
四、依聲請人所提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每月租金僅為7,000元,但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為何卻列計房屋租金需7,600元,請釋明兩者不相符之原因。
五、釋明聲請人預計每月還款金額。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