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鄭成民 債務人 林幼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721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8月24日起至112年2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0.1845計算,自112年2月24日起至112年5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9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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