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吳明和 被告 劉瑞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劉瑞文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明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簡廷涓法官陳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