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 徐柏騰 (住址詳卷)被告 陳冠鴻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陳報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5月4日以110年度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林敬展法官李珮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