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92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正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正鋒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許正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1年3月6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2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1案);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6月、8月、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第2案),上開2案,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9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於98年7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98年10月11日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
二、詎許正鋒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6月9日20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4日內之某時點,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6月9日17時許,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在彰化縣○○鄉○○路與花茄路交岔路口查獲,因許正鋒為警方毒品列管人口,故經警徵得許正鋒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之規定(不包括第202條囑託個人鑑定時應命鑑定人於鑑定前具結之規定),而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及第20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同法第206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者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見法務部92年9月1日法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刊載於法務部公報第312期)。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此種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卷附之被告許正鋒(下稱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尿液送驗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1年6月25日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第208條所規定之形式要件,況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對於上開尿液檢驗報告之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稱警方並無權力對其驗尿等語,惟依據卷附被告於101年6月9日21時3分許起至同日21時25分許止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水分駐所接受警詢之警詢筆錄(偵卷第
16、17頁)及附表所示本院針對該次警詢錄音進行勘驗之勘驗筆錄內容(本院卷第46頁),足認係被告當日同意配合警方採尿送驗,而未見警方當時有何違法採證之處,本院復審酌上開尿液檢驗報告經送鑑之標準作業流程,係由專業機關人員本於其專業知識及儀器所作成,又上開尿液檢驗報告與本案之事實均具有關聯性,是可認上開尿液檢驗報告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伊於起訴書所載期間並未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當日警察叫伊驗尿,伊僅有尿一點而已,且尿液封條也不是伊自己所封,伊尿完後就直接出警局與伊女友離開,伊的尿液量不夠,警察說這樣沒有辦法送驗,所以還另外拿一瓶礦泉水要我喝,但伊沒有再尿,伊懷疑送檢驗的尿液不是伊的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員警 柯秋林 到庭證稱:「(檢察官問:採驗被告的尿
液,有無人陪他?)有,是我與我的同事 孫有程 一起陪同。」、「(檢察官問:本件採驗被告的尿液,過程中有無發生什麼狀況?)沒有,該製作的文件,我們都有做。」、「(檢察官問:該次排放的尿液,是由何人上封條?)我沒印象,我記得都是被告排放完之後才上封條。」、「(檢察官問:該封條上有無被告的簽名?)沒有,但尿液上面的封條有被告的捺印,只有監管表上才有被告的簽名。」、「(檢察官問:本件被告採驗尿液的過程當中,有無拒絕簽名或捺印的情形?)沒有,因為被告急著要回去,所以簽名及捺印完之後被告就回去了。」、「(被告問:本件我採驗的尿液封條是否我貼上的?)不是,是我同事貼的,但是在你面前貼的。」、「(法官問:本件被告在製作毒品案件筆錄的過程,及採尿的過程中,是否均願意配合?)是,是後來被告因為趕著回去,所以一直急躁起來,被告被帶回所內的時候,是與他女友共騎他女友的機車,而他女友急著回去,所以當時是被告的女友先出去在所外,製作完筆錄及採尿之後,被告才跟著離開。」、「(法官問:本件採尿的時候,被告尿了幾次?)一次,雖然被告尿的比較少,不滿一瓶,但是量還是足夠送驗。」及「(問:你是否有要求被告多尿一點?)我有跟被告說如果還有尿液的話,多排放一點,但這種事情又不可能強迫他,而被告就是說沒有尿液可尿了,但因為量夠了,所以我們還是就該次被告所排放的尿液送驗。」等語,證人即巡佐孫有程到庭證稱:「(法官問:本件被告在製作警詢筆錄及採尿的過程中,是否均願意配合?)剛開始時均有配合,但後來被告動作很奇怪,變的很不耐煩,好像有事急著要出去,我不瞭解是因為什麼事情,我覺得應該是被告的女友在等被告的關係。」、「(法官問:本件被告採尿,總共幾次?)只有一次,雖然量比較少,但還是足夠送驗,量約是採尿瓶的三分之一瓶。」、「(法官問:在被告尿完之後,你們有無拿一瓶礦泉水給被告喝,要求被告再多尿一點?)有,但沒有就算了。」及「(法官問:既然尿液的量足夠的話,為何還要求被告多尿一點?)因為尿液的量看起來有比較少,雖然送驗的量足夠了,但想說如果送驗的量多一點會比較好,但被告後來也沒有多喝水,也沒有多尿。」等語,核與附表所示勘驗內容所示被告當天確有同意並配合警方採尿(附表勘驗內容03:04、06:41以下)、被告當日排放尿量較少(附表勘驗內容06:12、06:41及20:31以下)及當場承認該尿液為其所排放(附表勘驗內容20:31以下)等情大致相符,足認被告當日採尿時所排放之尿量確實較少,雖警方有再要求被告喝水後再多排放尿液,但因被告無法再次排放而作罷,警方隨即於筆錄製作完畢簽名後讓被告離去,則被告辯稱警方當天有向其表示其排放之尿量不足無法送驗等情,顯與事實不符。
㈡次依卷附正修科技大學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正超微字第
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第69頁)所載:「...二、本案尿液編號Z000000000000之甲瓶尿液檢體,的確尿量較少(小於15ml),但因其只檢驗安非他命類和鴉片代謝物,因此尿量足夠並不會影響檢驗工作的進行。三、依照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第貳章第五款第六項規定,尿液檢體(甲)及
(乙)至少均應達三十毫升;本實驗室針對尿量少於三十毫升的樣品,考慮到委驗單位採樣的困難,只要檢體量足夠數次檢驗所需(兩個檢驗項目約10ml,檢驗項目越多所需檢體量越多),仍會接受該檢體。」,並參酌以本院調取被告驗餘尿液並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再次鑑驗後,其鑑驗結果為「送驗檢體:許正鋒被告尿液2瓶(1瓶空瓶,1瓶約2ml);檢驗結果:送驗尿液經檢驗含Amphetamine2.504μg/ml、Methamphetamine7.561μg/ml」,此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毒字0000000000號毒物化學鑑定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89頁),均足認被告當天排放之尿液量雖較少,但仍足夠檢驗安非他命類和鴉片類代謝物,藉此送驗尿量較少之事實,亦可認警方並未於被告之尿液中摻入其他不明液體,甚至在被告排放尿量已足供檢驗之情狀下,警方於採尿後當時僅需將被告之尿液送驗即可,實無於被告之尿液中摻入他人尿液或其他液體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之任何動機或意圖,則被告無實據即空言辯稱伊懷疑送驗尿液不是伊的等語,顯係畏罪卸責之詞,委無可採。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1年3月6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故被告係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及第23條條文,本件被告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行,應逕予訴追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移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並無成效,隨即再犯本次施用毒品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不僅戕害自身健康,更辜負國家設置勒戒機構協助其戒除毒癮之美意,自不宜輕縱,惟考量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否認犯行、犯後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並參酌檢察官於公訴蒞庭時之具體求刑,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勘驗時間│101年11月5日上午11時5分│├────┼────────────────────────────┤│勘驗地點│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勘驗標的│被告101年6月9日警詢筆錄錄音內容│├────┼────────────────────────────┤│勘驗內容│勘驗101年6月9日警詢筆錄錄影時間全長22分12秒│││(詢問員警跟紀錄員警間之對話省略)│││00:37│││問:鹿港分局秀水分駐所,現在偵辦許正鋒涉嫌毒品危防制條例│││案件,現在時間101年6月9日,時間21點03分,筆錄開始製│││作│││問:這位先生你什麼名字?│││答:許正鋒啊│││問:一樣啦,問一次,許正鋒啊?│││答:嗯│││問:你有外號嗎?綽號?你剛才說什麼?│││答: 阿春 啊│││問:阿春啊(詢問員警跟紀錄員警間之對話省略)│││問:你何時生的?│││答:51年12月15日(警局電話鈴響)│││問:籍貫哪邊?你的出生地?│││答:我本身是XX地,XX人(聽不清楚)│││問:蛤?│││問:阿目前是做什麼工作?│││答: 顧田 ,跟做土水(台語)│││問:身分證號碼幾號?│││答:小n121│││問:小n121答:n3902、523902│││問:啊你的身分證住址哪裡?戶籍住址?│││答:彰化縣秀水鄉金興村圳岸巷│││問:啊住呢?現在住呢?│││答:一樣│││問:一樣吼,哪裡畢業│││答:國校│││問:國小喔│││02:20│││問:(聽不清楚)你那XXX就吃飽睡覺喔(聽不清楚)│││答:對啊,我那時候跟麗寶建設(國語音同)的董事長在做土水│││問:你家裡電話多少?│││答:00000000│││問:72還是71│││答:7697│││問:232,是不是?│││答:嘿│││問:啊手機呢│││答:0000-000,6│││問:啊家庭,你目前你家家庭經濟狀況, 小康 還是勉持?│││答:勉持是什麼意思?│││問:勉強啦│││答:勉強啦,嘿啦(點頭)│││03:04│││問:來,一樣啦,我還是告知你的權利啦,許先生,你就是涉嫌│││毒品案件,要跟你製作筆錄,你有三項權利,看一下唷,一│││樣,得保持沉默..│││答:謀啦,我哪有涉嫌,你們怎麼今天│││問:不是涉嫌啦,是你今天要配合驗尿來的啦│││答:對啊│││問:有就有,沒有就沒有│││答:沒有就沒有啊│││問:嘿啊│││答:沒有就沒有啊,這就是這樣│││問:這就是有跟沒有,沒有就沒有,有就有,蛤,這樣你知道意│││思嗎?你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意思而為陳述,可以請律│││師,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這樣你聽懂嗎,你聽│││懂嗎?│││答:有啦│││問:啊你以上說的資料有無正確?你之前說的?│││答:有啊有啊│││問:你有無其他前科嗎?│││答:有竊盜跟毒品這樣而已│││另個員警:阿你妨害自由是什麼狀況?│││答:什麼妨害自由│││問:你有要請律師嗎?│││另個警察:你那個妨害自由是做什麼│││答:那就是他阿..(用右手指螢幕前方外之人)│││另個警察:...(聽不清楚)│││問:你有要請律師嗎?│││答:謀啦│││問:(他朋友知道,不用啦)│││答:我朋友?│││問:(你CO那個好了....)│││(警察間為繕打筆錄間之問答,省略)│││04:57│││問:現在是晚上,101年6月9日21點03分│││答:(被告與對螢幕外之人對話)你沒有要走了嗎?│││問:嘿,回去就好了│││另個警察:等一下等一下│││問:你有同意我們跟你作筆錄嗎?晚上時間咧?│││答:有啊│││問:你今天是什麼事情,我們來通知你,為什麼你今天來做筆錄│││?為什麼會帶你來這裡?│││答:為了竊盜的事情│││問:吼,發生在,在哪裡,在花壇,番花路跟花茄路那邊,溝│││邊那邊的│││答:這個還要問嗎│││問:不是,我是跟你問一次,將你帶來這邊時的事情啦│││05:50│││問:來我問你,現在十天內,你現在「為有病」嗎?(國語音同│││)│││答:沒有│││問:沒有啊,我就照這樣問,對啊,沒有就沒有,不要啊│││問:你有無施用毒品?現在,有沒有?│││答:謀阿│││06:12│││問:你現在有無願意,放尿給我們驗嗎?│││答:我放好了啊問:等一下再補一下啦答:我謀...│││問:你茶喝一下喝一下答:我真的沒有...│││另個員警:你喝一下拜託一下│││答:謀啦,你現在我還要放那些,我...我還要弄這些在這裡等│││好幾個鐘頭,因為我現在真的,像 簡吟 真說的,我整天都沒│││有在放尿的│││另個警察:攝物腺腫大?│││答:不是啦,我真的,我今天整天只有放這些而已(手指著螢幕│││右邊),咱憑良心講│││問:好了好了,來│││06:41│││另個警察:願意主動配合放尿就對了?│││答:阿就嘿阿,阿就放好了啊│││問:你有願意就對了?│││答:嘿(同時似乎有咳嗽聲)│││問:一樣補一下xx(聽不清楚)喝茶看看嗎?喝茶不要緊嗎?│││答:謀啊,真的,也是...│││問:天氣熱,喝茶好啦,喝茶不錯啦│││答:(被告喝礦泉水)│││問:多喝水,我今天就是下午,看到│││答:(被告咳嗽)│││問:看到你在那裡,番花路跟溝邊那邊,就是花茄路口那邊,你│││是在那邊做什麼?│││答:謀啊,要回來啊│││問:要找朋友嗎│││答:要回來!│││問:要回去喔,要回去家裡就對了?│││答:嘿問:就是要趕快,趕快回去那個,你正要回家啦吼07:24│││問:來,跟你請教一下喔,你最近一次有無在用毒品?│││答:謀啊│││問:謀啦吼,有嗎?│││答:謀啦│││問:是何時用的?最後一次?│││另個員警:最後一次?│││答:最後一次那是..你剛才看那個資料,那是101年│││另個員警:101年的是何時?3月何時?│││答:我不知道│││問:謀啦,你應該知道啊│││答:我怎麼知道,那麼久的東西了│││問:大約啦│││答:我不知道,那時候..村長後(台語音同)過沒幾天...│││問:吼,正月嗎,那不是喔,村長哪有選舉,那麼久了│││答:有啦那就是,嘿阿我這條就是那麼久的事情了│││另個警察:你的是去年耶│││答:嘿啦│││問:我講的是101年│││另個警察:101年│││答:101年(歪頭思考)│││另個警察:你現在說,說一下,應該你還記得啦│││答:吼,那個..真的│││另個警察:你5月時是這一件嘛,對嘛,妨害自由│││問:好啦不要那個啦,沒關係啦,你.「當心願」啦(國語音同│││),我不是自...│││08:28│││(友人 簡銀真 與被告對話)(聽不清楚)│││問:你何時出獄的?│││(對簡銀真)好,好啦好啦,嫂子,你在這邊等就好了│││答:謀啦,她等一下就走了,她等一下就要走了,因為她現在等│││著不耐煩了│││問:這樣好阿..來這樣..│││答:我怎麼知道,怎麼一下說筆錄做做就好了,現在還要我做│││這個(意思指吸毒的筆錄)│││另個警察:當初就跟你說這個了│││問:這也是毒品啊,這個是毒品的問題啊│││另個警察:嘿啦,不要緊啦,你就說這個...來,101年何時你│││自己說啦│││問:你何時出來的啦,你何時出獄啦│││答:101年啊│││問:你何時出來啊│││答:3月初6回來的│││問:你從3月出獄後就沒有再吃這個啦│││答:嘿啦嘿啦│││問:(我從101年3月16日出獄後..就)│││另個警察:3月初6還是16│││答:初6啊,完了之後,我5月22日也有去報到驗一次啊│││問:這個等一下在說沒關係,你出獄後,出獄,3月16還是6號,│││16?│││答:3月6號│││問:3月6號...│││答:ㄟ,...3月16啦│││問:(好好,最後就沒有在施用毒品..)是不是這樣?│││答:(沉默)嘿啊,這樣就好了吧,不然她等一下就走了,她老│││媽跟我說要我明天帶她回嘉義,我就說...│││(警察間對話,省略)│││10:18│││問:啊你之前的毒品是怎麼施用的?│││答:就是同我之前跟你講的那樣,那樣阿,綁在電燈泡上...│││(警察間對話,省略)│││10:51│││答:你現在這樣..,等一下她會打電話叫那個男生來載她│││(警察間對話,省略)│││11:21│││另個警察:你最後一次是何時啦│││答:我就跟你說是5月21、5月21啊│││另個警察:最後一次啦│││答:就是5月21日啊問:5月?│││答:嘿啊│││問:何時的5月?│││答:你說驗尿嗎?│││問:謀啦,吃藥啦│││答:謀啦│││問:嘿啦..我跟你..這樣..│││另個警察:最後一次啦最後一次啦,最接近今天的一次啦,是何│││時?│││答:阿就,被抓到那一...那次阿│││另個警察:100年答:我不是說...│││另個警察:阿就是4月21日,101年4月21日,ㄟ,我在看一下,│││這是妨害自由的喔│││問:你最後那一次何時被抓的?藥物的?│││答:我就跟你講說,那個選村長過後沒幾天啊│││問:何時,是哪一年?│││答:我那次還被關11多月才回來│││問:那個不管,就是去年就對了│││另個警察:100年就對了問:100年啦│││答:可以快一點嗎,不然她現在等一下就...│││另個警察:好啦,100年,不然何時你說一下啊│││答:我就不知道啊│││另個警察:選舉後│││答:選舉後│││問:你就減...減11個月嘛│││另個警察:村長6月啦│││答:嘿│││另個警察:你最後一次的時間是何時?是6月何時?│││問:6月間好了...│││另個警察:6月間喔,這中間啦,100年6月│││問:啊那個是在何地點施用的?│││答:在楊梅啊│││另個警察:哪裡?桃園縣喔?那裡算是桃園嗎?│││答:我不知道│││問:(桃園縣楊梅鎮)朋友家裡嗎?│││答:蛤?│││問:朋友家裡嗎?│││答:嘿啊│││另個警察:還是路邊?│││答:蛤?│││另個警察:在路邊還是?│││答:在他家│││問:朋友家喔..怎麼施用?還是用...│││答:嘿啊│││問:還是把玻璃弄破這樣..│││另個警察:房間?朋友的房間內嗎?│││答:嘿啦,啊這種耶,還在問這個...│││問:這過去而已啦│││答:ㄟ│││另個警察:沒辦法啦,你就說那個啊..最後問一下..│││13:50│││問:來,你之前吃的毒品來源是向何人拿的?│││答:我就去朋友那裡,朋友給我吃的啊│││另個警察:你有用塑膠管插入那個那個嗎?飲料(或是燈泡台語│││,聽不清楚)嗎│││答:謀啦│││問:是用烘的還是整個倒下去烘?│││答:嗯(沉默)14:19│││問:你之前的藥是向誰買的?│││答:我朋友給我的│││問:朋友給你的喔│││答:我就是去朋友家,朋友│││拿出來給我吃的│││另個警察:什麼朋友啊,綽號叫什麼名字?│││答: 小林 啊│││(警察間對話省略)│││另個警察:送你就對了啦?吼?│││答:嘿啦│││另個警察:啊何時?時間啊?送你也要有時間啊?對不?100年│││嗎?在6月嗎?6月這個中間嗎?│││答:嗯│││問:啊現在小林你要怎麼找?│││答:他被關了,我沒有說什麼(聽不清楚),他說要我幫他擔│││另個警察:在楊梅鎮的哪裡?│││答:蛤,我不知道啊,我就不熟,那是,我去,他都叫我坐計程│││車去那裡│││另個警察:在楊梅鎮的哪裡?│││答:蛤│││另個警察:楊梅鎮的哪裡啊?什麼地方啦│││答:我不知道│││另個警察:謀,你去他家啊│││問:路,路的名字啦│││答:吼,我就都不知道│││另個警察:路,路名就好了啊,你也是要有個路名啊,路也要有│││路名啊,對不?│││答:那條縱貫路,縱貫路我怎麼知道│││另個警察:叫什麼路│││答:縱貫路│││另個警察:中山路還是│││答:我不知道│││問:臺一線喔│││另個警察:臺一線喔│││答:(沉默)│││問:(打不知道就好了)│││16:06│││另個警察:男生的,阿怎麼樣,你把..│││答:好了嗎?│││另個警察:你不說你還...什麼啊│││問:你在桃園楊梅鎮,是在臺一線那邊,縱貫線喔,跟一個小林│││仔的,他給你的?│││答:我去找他,我去他家,我去找他│││問:(我去找小林,小林...就剛好在吃這樣..)│││答:這個,跟我現在這個..又沒有什麼關係?你│││問:你是在煩惱什麼?你又沒有吃,你在煩什麼?│││答:不是,我現在那個女人,她現在跑去那邊...│││另個警察:好了,你現在跟他拿...啊,他去...│││答:我何時跟他拿了啦?│││另個警察:找,你找他..然後他..│││答:嘿啦,他家,他剛好在用東西啦,問我要不要用啦這樣│││另個警察:他在家正在用啦答:嘿啦│││問:(在吸食這樣...)│││17:17│││問:就順便給你吸這樣?│││答:(點頭)│││另個警察:吸食安非他命啦吼?│││答:嗯│││問:(我就順手吸...)│││另個警察:送你就對了?│││答:請我的啦│││另個警察:(拿..拿安非他命請你啦吼)│││問:請我!│││另個警察:嘿啦,拿安非他命請你嗯,請你吸食嗯?對不?│││答:(轉頭沉默)│││問:啊那個小 林仔 的真名叫什麼名字?│││答:不知道問:真名不知道吼,那你怎麼知道他被關?...(聽│││不清楚)│││答:嘿阿│││另個警察:你不知道啦吼他姓名另個警察:那電話呢?│││問:不知道,你要找他時是如何找他?你如何跟他聯絡?│││答:謀啊,現在都不能聯絡了│││另個警察:謀啊,你怎麼去的,你當時怎麼跟他聯絡的?│││答:怎樣?│││另個警察:你都去他家就對了?│││答:謀啊,我就不知道他家在哪裡啊,我是如何去他家的?那是│││...從...透過朋友那邊知道我的電話,然後,打電話給我,│││問我說最近好嗎,我說我出車禍這樣│││另個警察:你都怎樣跟他聯絡啦,你都直接去楊梅鎮那邊,臺一│││線那邊,再透過朋友跟他聯絡這樣嗎答:謀啦另個警│││察:不然怎樣聯絡的?│││答:他打電話給我的,然後我才知道他回來了,這樣而已,然後│││他跟我說,坐車坐到哪裡這樣而已,阿就..│││另個警察:你就都去..坐車坐去他...│││答:我去一次而已另個警察:都是他主動跟你聯絡就對了?│││答:(沉默)另個警察:是不是?│││答:蛤?│││另個警察:是不是都是他主動跟你聯絡?不然你也不知道這樣啊│││答:(沉默)問:是不是他主動跟你聯絡的?│││答:這我都不知道啦,因為第一,我這個跟他什麼關係,阿你們│││現在跟我問這些,我是...│││問:還是要問啦答:然後!今天...│││另個警察:好了啦,好了啦,快點,趕快問一問就好了啦答:謀│││啊,我都不知道啊,這樣而已啊,接下來我就...我就回│││來下港(台語)了,再來我就沒有再跟他有聯絡了│││19:38│││問:好了啦好了啦,你有施用其他毒品嗎?│││問:謀謀謀│││問: 海洛因 ?K他命?│││答:謀謀謀,都謀,都謀│││問:好了,你有受過戒治嗎還是勒戒嗎?大約是幾年?隨便啦,│││另個警察:82年間就對了啦│││問:幾年前有去勒戒或是戒治?嘿,許先生,戒治或勒戒是何時│││?幾年?│││答:就像你說的,100年啊,100年然後│││另個警察:不是我說的啦,這是你說的啦,我怎麼說│││答:100年4月11日│││20:21│││問:你最早是何時被抓到的?│││答:蛤?我自己去...我自己去報到的│││問:不是,最早第一次施用安非他命是何時?│││答:82年│││問:今天這樣就好了│││問:好│││問:阿│││20:31│││問:這尿是不是你放的?│││答:(被告目光朝鏡頭左邊看)嘿啦嘿啦│││問:阿你最近有無在吃什麼藥物?中藥西藥...│││另個警察:20點40分啦答:有一次吃愛睏藥而已│││問:那個有無醫師證明?│││答:蛤?│││問:醫生證明?│││答:沒有,那個是朋友、朋友...不是啦,朋友吃那個什麼...│││自閉症吃的還是什麼...然後就..│││另個警察:喔沒關係啦,沒吃就沒吃就對了啦問:好啦..│││答:我只有吃那個愛睏藥而已│││另個警察:沒吃就沒吃對了啦│││問:我們有跟你刑求還是逼供?│││答:謀啦│││問:有無跟你利誘等不法方式取供?有嗎?│││答:謀啦│││問:阿這個是不是你自由意識下,你自己說的製作筆錄?│││答:(咳嗽一聲)│││問:是不是?│││答:嘿│││問:阿你還有其他意見嗎?│││答:謀│││問:阿以上說的是否實在?│││答:(沉默)│││問:有就好了,好,看一下。你叫什麼名字?│││答:許正鋒│││問:等一下你看一下,詢問人孫有程│││答:因為我在趕時間,那個查某...│││問:筆錄紀錄時間│││答:(被告從椅子站起來)│││另個警察:...(聽不清楚)│││答:不是啦,那個是│││問:愛滋、愛滋的部份(國語音同,聽不清楚無法確定)│││答:她老爸也叫我跟不要跟她在一起啊...│││另個警察:看起來就怪怪的│││答:(被告離開螢幕)本來就怪怪的│││問:你要放尿嗎│││答:免啦(台語),我不要放│││問:好啦,等一下你坐一下簽名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