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50號聲明人 張文騰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65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判決,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張文騰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
111年度台上字第656號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刑事聲請上訴」、「刑事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莊松泉法官李釱任法官吳秋宏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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