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37號聲請人洪春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光聖、楊立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37號聲請人洪春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光聖、楊立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