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瀚奕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心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園城堡信義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花園城堡信義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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