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之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一號再抗告人 蔡東君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二六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蔡東君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先後判刑確定在案,詳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應併合處罰,且有二裁判以上,第一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再抗告人所為之抗告。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查再抗告人因犯上開數罪,經宣告多數有期徒刑,第一審法院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原裁定已詳加審酌說明。再抗告意旨仍執陳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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