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46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劉威震 複代理人 張雅雯 被告 陳彩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叁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依放款借據(消費者貸款專用)第18條、放款借據(消費性貸款專用)第15條之約定,合意本院為因本借款契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0萬
元,借款期間自105年11月24日起至130年11月24日止共25年,於撥款後前2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3年起分276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4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撥款日起,前2年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未達500萬元)加計個別加碼利率0.345%計算(即目前為1.44%),第3年起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未達500萬元)加計個別加碼利率0.645%計算(即目前為1.74%),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被告自106年5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息,經催告後,仍未繳款,依放款借據(消費者貸款專用)第7條第2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尚欠之本金35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於105年11月24日另向原告借款10萬元,借款期間自10
5年11月24日起至112年11月24日止共7年,於撥款後分84期,每1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4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個別加碼年率0.651%計算(即目前為1.74%),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1個應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06年5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息,經催告後,仍未繳款,依放款借據(消費性貸款專用)第6條第
2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尚欠之本金93,249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消費者貸款專用)、放款借據(消費性貸款專用)、小額貸款全部查詢2份、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2份、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催告通知書2份等件為證。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編號│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期間(最高連續收取期數││││(民國)│(週年利率)│為9期)及利率(週年利││││││率)│├──┼───────┼───────┼──────┼───────────┤│1│350萬元│自106年5月24日│1.44%│自106年5月24日起至106││││起至107年11月││年11月23日止按約定利率││││23日止││10%即0.144%計算,自│││├───────┼──────┤106年11月24日起至107年││││自107年11月24│1.74%│2月23日止按約定利率20││││日起至清償日止││%即0.288%計算│├──┼───────┼───────┼──────┼───────────┤│2│93,249元│自106年5月24日│1.74%│自106年5月24日起至106││││起至清償日止││年11月23日止按約定利率││││││10%即0.174%計算,自││││││106年11月24日起至107年││││││2月23日止按約定利率20││││││%即0.348%計算│├──┼───────┼───────┼──────┼───────────┤│合計│3,593,2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