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郭忠鑫被告潘賢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槍砲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交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忠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郭忠鑫因被告潘賢文所犯槍砲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七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據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各二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書二份各件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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