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中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中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壹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中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2罪(附表編號1、2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83號、99年度審易字第132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附表編號3、4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82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3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附表編號5至8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576號、第64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附表編號9至11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第1949號、99年度審易字第302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5份、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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