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4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捷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巨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均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250元,應繳裁
   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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