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266號聲請人 邱翠梅 相對人 李玟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其上所載之付款地為「第一銀行屏東分行」,依前開說明,本件應以付款地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