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 蔡但根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
蔡怡昌 被告 楊錫龍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