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債權人 傅宥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漆慶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7年2月1日。如係107年2月1日,應釋明請求之依據(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所附借據載明,每月15日前,匯款...則債務人自107年2月16日始負遲延責任)。
二、債務人漆慶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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