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8號
原 告  鍾翠美
     曾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亭棧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並提
出被告古亭棧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及現任主任委員姓名,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款規定,書狀應記
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以及可供證
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
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原告有如主文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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