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調字第85號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送達代收人 謝惠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明順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前於聲請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相對人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或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6,72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欠新臺幣4,0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或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