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26號
原 告 呂連樂
上列原告因與臺大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原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北調字第63號調解
不成立後,原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起訴,應以聲請調解時視為
起訴,而得將聲請調解費用充作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41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1,000元外,尚應補
繳2,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