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聲字第24號
103年度聲字第664號至第682號103年度聲國字第104號至第107號聲請人 魏高明 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本院103年度勞聲字第24號、103年度聲字第664號至第682號及103年度聲國字第104號至第107號裁定聲明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參照),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邱琦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蕭進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