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1837號
抗 告 人 葉招明
林伯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紹天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路○
段○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