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朱名堉本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3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永森 92年2月11日92年8月11日150,000元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