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 莊淑雲莊林彩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朱名堉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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