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雅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雅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雅雯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58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6年確定;又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89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1年4月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蕭世昌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