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別容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別容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別容因第三期肝癌,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至16日至高雄榮民總醫院住院治療,有被告 陳報 無法於準備程序到庭所檢附之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足憑,經本院函詢高雄榮民總醫院關於被告之身體狀況,獲函覆稱:病患經診斷罹患多發性肝癌,最大9.7公分併發血管侵犯,出院後定期接受門診追蹤。於109年9月15日門診係由其媳婦代為拿藥,病患並未到診,病患之前門診就醫均由家屬以輪椅推送其到院看診,體力極度虛弱,雖已經將近二個月沒有看到病患,但推估病患體力應極度虛弱。又病患於109年6月4日上腹部超音波追蹤發現多發性肝癌已進展至12.8公分併發血管侵犯,由於肝腫瘤非常大無法手術,病患體力亦無法負擔化療,目前採取保守療法,持續以止痛藥控制癌症疼痛,預後極差等語,有高雄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24日高總管字第1093403696號函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被告目前身體狀況及治療相關情狀,足認其目前因上開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有前述停止審判之事由。從而,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都韻荃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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