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0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程育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鼎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毓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群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壹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