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家非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1號聲請人 陳彥余 兼法定代理人 鍾秋香 相對人 陳裕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鍾秋香」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鍾秋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