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35號聲請人 羅吉堂 相對人 羅吉忠 關係人 羅簡瑞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羅吉忠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新北市○○區○○段○○○○○○○○○○○○○○○○○○○○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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