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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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03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家庭暴力之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26號),提起抗告,本院於96年9月29日為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039號),因原本及正本誤載,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誤載為「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
.」,應更正為「上列抗告人因家庭暴力之恐嚇等案件,...
」。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96年9月29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之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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