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95號聲請人 蔡嘉恩 律師(即 梁志賢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梁志賢與被上訴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蘇芹英法官陳玉完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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