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簡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簡聲字第57號聲請人 葉琮瀅 上列聲請人即相對人因與再抗告人 施琦文 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事件(本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