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1號聲明人 蔡淑燕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420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蔡淑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徐昌錦法官林恆吉法官呂丹玉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