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麗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是本條例第4條所列之物,自均屬違禁物。另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麗雪於民國93年4月17日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改造手槍1支,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由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93年4月28日所出具之刑鑑字第0000000000(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字第3849號偵查卷第12至15頁)。又被告因此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9月20日以94年度偵字第9198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
101年4月13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5726號駁回再議確定,復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考。是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禁止持有之槍枝無訛。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附件:上開101年度聲沒字第212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