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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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柏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柏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柏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0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1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0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896號裁定上開三案所處刑罰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㈡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9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乃於99年10月3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2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1月3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
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49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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